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存城市的记忆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经济越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就越显重要。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文物保护法》也规定,要保护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
一、新时期对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
1、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用这些凝聚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历史实物去感染人、教育人,有着语言文字所不可比拟的震撼力和感召力,这对于提高文化品味、陶冶高尚情操,激励民族自尊和爱国热情都有着极大的作用。
2、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城市现代化的必要内容。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城市现代化并不单纯味着高楼大厦、高架路、立交桥,而是要求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生态、高质量的生产生活环境,还要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越是现代化,人们对精神、文化方面的追求越高,新的建筑容易创造,历史遗产却不可再得。城市中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是现代化城市不可多得的内容,决不可在建设的过程中去破坏它、丢失它,千万不要造成事后的追悔莫及。
3、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又是建设美好城市特色的基础。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城市建设主要是还欠帐,重点注意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近年我国的城市建设已开始走上讲环境、讲生态、讲景观的时期,从领导到群众对“千城一面”的状况普遍不满,都在追求美好的城市特色,让市民为自己的家乡自豪,也让外来人感到是投资发展的好地方。城市特色的形成要靠新建筑的精心设计,更要靠建设中与自然环境的结合和对历史风貌的延续。城市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城市发展的历史各有不同,保护历史遗产,延续历史风貌,城市的特色也就在其中了,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小城市在旧城改造中不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旧城改造完成了,城市特色也消失了。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当前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突出地表现在城市的旧城改造之中。第一是文物古迹被拆除,这种情况现有所收敛,更多的是优秀民居、代表性建筑由于没有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在对其价值的争论中眼巴巴地看着毁掉厂。第二是文物古迹的环境遭破坏,星星点点的文物湮没在高大的楼群中,让人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第三是历史街区被毁,许多古城中有代表性的传统民居群、传统商业街在旧城改造的浪潮中消失了。这种情况最为普遍,抢救历史街区应当是日前许多城市的当务之急。
2、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应该说还是认识问题,因为当前经济发展是城市工作的硬任务,无论是领导关注的热点,还是舆论的主流,自然是发展经济,很难是遗产保护。如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处理好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IL的关系是我们工作中必须要认真对待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事情可以靠市场规律自发地调节,而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以长远利益为重的事业,是无法求助于市场规律的,它们应该是人们自觉的行为,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事业就是如此,今后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抢救保存了一批历史遗产是多么的难能可贵。
第二、经济建设规模大、速度快,人们要迅速改变面貌当然不是坏事,但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在快速的建设中把本来能够保存的也没保住,成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冲击。
第三、占城大多位于城市中心部位,土地的有偿使用使地价寸土寸金,在这里改变用地功能或增加建筑密度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开发商生财、敛财的好地方,这种情况下的旧城改造自然是追求高密度、高容积率,很难兼顾保护的要求。
第四、古城中需保护的地方,由于年代久远,大多房屋破旧,基础设施不全,环境亟待改善。居民有迫切要求,政府自然感到有压力。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许多城市采取了开发的办法,全部拆光另建楼房,这样,历史街区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三、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思想的演变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大约开始于上千世纪,下面是几个国家保护文物的立法时间表:
法国:
1840年在梅里美的倡议下成立了“历史建筑管理局”。(我们知道梅里美写了著名的小说《卡门》,实际上他还是一位鉴定古建筑的专家。)
1913年颁布丁《历史古迹法入它规定凡经历史建筑管理局认定的历史性建筑均应保护不得再拆毁,政府将资助维修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
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范厨埘定保护区,此区内不得任意改变环境面貌。
1962年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
现有国家级保护建筑约40000处,保护区90处。
英国:
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
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1900年颁布第二个古迹保护法,保护范围从古遗址扩大到宅邸、农舍、桥等有历史意义的普通建(构)筑物。
1944年颁布《城乡规划法》,制定保护名单称“登录建筑”,当时确定了20万项。
1953年颁布《古建筑及古迹法》确定资金补助。
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确定保护历史街区。当时确定了保护区3200处。
1974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将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控制之下。
现英格兰、威尔士有登录建筑50万处,保护区9000处,苏格兰有登录建筑43000处,保护区800处。
日本:
1897年制定《古社寺保存法》。
1919年制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1929年制定《国宝保存法》。
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化财保存法》。
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貌。
1975年修订《文化财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包括传统商业街、传统住宅区、手工业作坊区、近代外国风格的“洋馆”区等,这里的“传统建筑群”大致相当于欧洲的历史街区。
现在日本在不可移动文物中有国宝、重要文化财(相当于我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约4500处。国家级传统建筑群保护区45处。
在欧洲,最初的文物保护仅限于对建筑的修复,而且其方法是恢复到该建筑风格的理想状态,即所谓“风格修复”,它没有尊重历史的原貌,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损害了文物的历史价值。在以后的实践中认识逐渐成熟,到本世纪初,人们端正思想确定了保护历史原状的原则。归纳的述立法时间表可以看出,各国的文物立法一般是从保护单个的建筑精品开始的,以后逐渐扩大到与城市发展有关的、体现历史事件的其他普通建筑,到六十年代,文物保护的概念又扩大,即从单体的文物扩大到历史街区,乃至一个完整的古城,强调要保护历史的环境。
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间,欧洲出现了保护文物及其环境的高潮,国际保护组织颁布了一系列的宪章及建议,协调保护思想和保护原则,推广成熟的保护方法。了解这些情况对我国的保护工作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这里首先应提到的是《威尼斯宪章》和《华盛顿宪章》。它们是从事文物和历史街区保护上作者的国际组织(英文简称ICOMOS,下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次会议通过的文件《威尼斯宪章》是1964年5月通过的,全称为“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宪章”。它所说的文物建筑“不仅指伟大的建筑艺术珍品,也指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认为不重要的作品”,文件还强调要“保护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发展、某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文件称:“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可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开来”。
关于保护修复的原则和方法,归纳这一时期的国际性文件(包括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有四条值得我们重视。一是真实性原则,规定要保存历史的原物,反对一切形式的伪造。修复和重建一定要有完整、详细的资料,不能有丝毫主观臆测成份。二是要保存全历史信息。观赏一个历史文物如同阅读一部历史的书,要读出各个时代留下的痕迹,看出各个时代的叠加物,这也称可读性原则。三是可识别原则,修复时的添加物要和整体和谐,但又要和原来的部分有明显区别,让人可以区分真假,不可以假乱真。四是可逆性原则。要认识到我们今天的修复加固未必是正确的和最好的,要相信后人会有更好的处置手段和方法,这就要习我们的修复作法是可逆的,后人改变它时不必伤及文物的原件。在国外的修复中一般都禁用水泥。
《华盛顿宪章》是1987年10月通过的。全称为“保护城镇历史地区的国际宪章”,是对《威尼斯宪章》的发展和补充。重点讲的是城镇历史地段的保护。这里所谓的“历史地段”是指“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它们不仅可以做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各层次计划的组成部分。(2)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3)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并要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保证规划的实施。(4)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5)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规划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6)要有计划地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它的环境。(7)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至此,国际上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基本确定了,它的作法至今仍为各国所认可。
回顾国际上历史遗产保护的经验与教训时,国外特别强调不适当建设所造成的巨大破坏作用。在社会经济尚不发达时,文物古迹遭受的主要是自然的破坏,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人们急于改变物质生活的条件,忽视或顾不得精神生活的需要,对文物古迹的人为破坏大大超过自然的破坏。待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价值观念起了变化,进而追求精神生活的丰富时,文物古迹重新受到重视,而且愈显宝贵。但是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的,任你有多大的经济实力对已遭到破坏而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也无可奈何了,留下的只能是不可挽回的遗恨。
由于“建设”而造成的文物古迹的破坏是惊人的。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在他的《历史环境》—书中谈到,日本在近代文物古迹遭到了四次大的劫难,一是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二是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第四则是五十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而这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破坏,远远超过了二次大战的战争破坏。
四、中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和体系
1、我国保护文物古迹的活动可追溯到上个世纪二十年代,1922年北京大学成立考古研究所。
1929年成立中国营造学社,系统地用现代科学的方法研究古代建筑活动。
1930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对古物的含义、保存要求、文物发掘等做了规定,1931年公布《实施细则》增加了保护古建筑的内容。
1948年在人民解放军南下解放全国的前夕,解放军某部请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了《全国重要性文物简目》,共450条,并附“古建筑保护须知”。这个“简目”是以后公布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
1950年5月建国之初正是百废待兴之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发布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政令。
1961年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后又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合计共750处,此外有省级保护单位约4000处,市(县)级保护单位约9万处。
1982年颁布《文物保护法》。
1982年、1986年、1994年先后三批公布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99个。
1986年国务院确定要保护历史街区。
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
2、我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有三个层次,每个层次保护的任务和重点不同,工作方法也有区别。这三个层次构成一个从点到面的完整的体系,使各种形态的历史遗产都能得到有效和恰如其分的保护,而且可以尽量减少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
(1)第一层次是保护文物古迹。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近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工作中既要注意古代的,也要注意近代的,既要注意已经定级的,也要注意尚未定级的,有些名人故居和一些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因一时不认识其价值而被毁掉很是可惜。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应遵循“在维修保养时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保存它们的“原址、原状、原物”,保护维修是为“延年益寿”,不要“返老还童”(梁思成语)。有个流行的说法叫“整旧如旧”,它的意思不错却不够准确。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保存历史的信息,用信息的观点看,文物古迹包含的大量历史信息,可以不断地被研究、被解释,今人可以利用,后人也可以利用,而且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后人对这些信息的认知肯定比我们更深刻、更丰富,只要原物存在,就可以不断地有所发现,原物不存在了,对信息的认识也就终止了。人们可以复制一个文物,但所保留的信息只能是已经认识的那一部分,再不可能有新的发现了。这就是文物不可再生的道理。
保护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的环境。目前对文物价值的损害大量是反映在对文物环境的破坏上。《文物保护法》规定要在文物的保护范围之外,再划定一个“建设控制地带”,通过城市规划对这个地带的建设加以控制,包括新的建筑功能、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只有保存了历史的环境,人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物建筑在当时的功能、作用、设计意图和艺术成就,才能更好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注意科学的展示和合理的利用。当前,不提倡恢复重建那些已不存在的文物,重建的不是文物,可以叫名胜.但不具有文物价值。当然,为了丰富旅游的内容,有选择地恢复一些知名度高、在群众心中仍保留亲切记忆的古建筑,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当前主要的精力和财力还是应放在抢救整修上,要强调“保护为土,抢救第一”。科学的展示使人们看起来感兴趣,不但让内行看出“门道”,让外行也能看出“热闹”,寓教于乐,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它的价值所在,从而受到感染和教育。成功的展示活动可以带动旅游及其他产业,又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使之一举两得。所谓合理利用主要是指今天的利用不要影响到后人的利用,即要考虑永续地利用,要让先人留给我们的历史遗产完好地传到后人手中。有时为了能够永续利用宁可今天暂不利用,周总理当年就曾劝阻过郭沫若开掘乾陵的建议,说“还是留给后人吧”。
(2)第二个层次是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在这里单独看每栋建筑物,可能还不够定为保护单位的条件,但它们加在一起,其整体的风貌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色,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规定,对其价值较高者确定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条件,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有三条。一是保护历史的真实性,要尽可能多地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对历史建筑积极维护整修,不要因其破旧就认为没有使用价值而拆毁。二是保护风貌的完整性,要保存整体的环境风貌,不但包括建筑物,还包括道路、街巷、古树、小桥、院墙、河溪、驳岸等构成环境风貌的各个因素。三是维护生活的延续性,这里的居民要继续生产和生活,要维持原有的社会功能,促进经济的繁荣。
保护历史街区的方法也有三条:一是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象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二是积极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但影响到保护的积极性,而且势必导致街区的窒息和进一步损坏。三是采取逐步整治的方法,切忌大拆大建。这一方面为了从容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也为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存更多的历史信息。现在国家已设立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中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和整治。这项资金极其有限,解决不了全部问题,主要是为政策引导,示范科学保护整治的方法,以此来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尤其是动员当地群众为保护建设自己的家园贡献力量,推动历史街区的保护走上正确的轨道。
保护历史地段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体系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我国的历史古城众多,但保存完整称得上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只能是少数,而在许多不够历史文化名城条件的古城中却也存在有不少值得保护的历史地段;第二,在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中,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对古城的所有地区实行全面保护,所以选择一定的历史地段加以重点保护,用这些地段来反映城市的历史传统风貌是较为现实可行的作法;第三,将有价值的历史地段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它的范围可以根据现状实事求是的确定,可大可小,对那些破坏严重已无传统风貌可言的地区可以划在保护范围以外,这样可以较少影响旧城的更新改造,减少与城巾现代化建设的矛盾。
历史街区是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只有通过成片的历史街区才能给人们历史城市的感觉,才能让人认同,它的确称得上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在其他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上作中保护历史街区也有重要意义,它以整体的环境风貌展现着城市某历史时期的特色,反映着历史的脉络,是城市记忆的实物实例,是任何一个城市都泫抢救保存的。
(3)第三个层次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对有价值的占城即“保护文物十分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还规定了具体的审定标准,第一,历史文化名城不只看城市的历史,关键是要保存有丰富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有历史特色,并具有成片的历史街区。第三,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和郊区,保护它们对城市的建设方针、发展方向右重要性影响。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思想起源于五十年代梁思成先牛的论述。他说:“北京作为故都及历史名城,许多旧闩的建筑已成为今日有纪念意义的文物,它们不但形体美丽,不允许伤毁,而且它们位置部署上的秩序和整个文物环境,正是这座名城壮美特点之一,也必须在保护之列。”他还说,“北京古城的价值不仅在于个别建筑类型和个别艺术杰作,最重要性的还在于各个建筑物的全部配合,他们与北京的全盘计划、整个布局的关系,在于这些建筑的位置和街道系统的相辅相成,在于全部部署的庄严秩序,在于形成了宏壮而又美丽的整体环境”。可惜他的这个保护思想在当时没有被采纳。
到了八十年代,我们在工作中逐渐认识到梁先牛的保护思想显然不只适用于北京,我国还有许多古城同样有壮美的空间秩序和整体环境,对它们若不从城市总体上采取措施是难以达到有效保护的。这就产生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同于一般古城保护,这是一个中国特有的概念,它的要点是:
第一,历史文化名城并不是要保护城市的全部,它的保护范围、内容、要求要通过城市规划来予以确定。对某城市冠以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给城市以荣誉,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城市政府保护的责任。
第二,关于保护的原则。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上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不能把历史文化名城当成博物馆使之凝固起来。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三,在保护内容方面可以归纳为三句话,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规划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关于第一句话前义已有所叙述,关于保护和延续风貌特色的问题,在古城中有的有保护的要求,如古城的空间形态、街道布局、传统风貌等,但有的城市历史风貌已改变太多,不好笼统只提保护,所以提了延续的要求,即在这些地方的更新改造中把延续特色作为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可以通过控制建筑高度、创造与传统风格相联系的建筑形象等规划设计手法,既满足现代生活需要、又不失历史传统特色。
在一般城市中,为了很好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特定地区提出延续历史风貌特色的要求有时也是必要的。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除了保护有形的、实体性的内容以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文化的内容,即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如民间艺术、民俗精华、民间工艺晶、传统戏剧、音乐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为此应该深入挖掘、充分认识其文化内涵,把历代的精神财富流传下去。
对任何—个城市,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都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除划定保护范围等具体措施外,更重要的是采取综合性、整体性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促进城市经济与古城保护协调发展;确定合理的城市用地布局,开辟新区,缓解古城压力;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做好城市没计,处理好新、老建筑形象的关系。此外,还包括产业调整、交通疏解,治理污等,这些都是从城市总体的角度,为实施保护措施创造外部条件。
以上这些措施对一般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作者: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教授级高级规划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