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为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无论目前还是将来,随着城市功能和规模的扩大,城市将急速向经济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将不断加速。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利用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成为促进城市现代化的积极因素,是世界上许多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当前城市发展中显得尤为突出。为了有助于这—问题的深入讨论,现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
在我国当前城市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势。随着大规模的基础建设、新型城镇建设、老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工程等在全国范围蓬勃开展,全国各地的城市几乎都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冲击和破坏,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街区和历史风貌在破坏性改造中几乎已经永久性的消失。
最近一段时间,从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不断传来令人担忧的消息。例如,见诸媒体报道的就有襄樊宋明城墙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遵义会议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高架桥迫使广州三元里抗英炮台搬家,千年古城扬州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旧城区已从5.9平方公里萎缩到目前不足3平方公里的范围……,类似的例子不一而足。近年来,为了满足机动交通高速、便捷的需要,不惜破坏城市的历史格局和原有面貌,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文物古迹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城市为了追求提高城市用地的使用率,片面追求土地升值,往往在历史文化遗产密集的区域进行开发,并在进行建设时,不按程序要求先期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从而导致了历史文化遗产的永久性损失,更是司空见惯。上述种种做法使得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和原有的历史空间特点与文化环境遭毁灭性的破坏,有的甚至不复在。[1]
实际上,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人为破坏不自今日始。例如,具有3000多年建城史和800多年都城史的我国首都北京,在其建设和发展历程中,就未免其难。早在1950年,梁思成与陈占祥曾提出完整保护北京古城、另辟西郊行政中心区的方案,因被认为与苏联专家“分庭抗礼”而未获采纳。50年代以后,拱卫北京数百年的占城墙开始被局部拆除,到60年代则被连根挖掉,其损失何其惨痛!其他一些历史文化古城的命运也多有类似的命运,即使有些城市的城墙因种种原因得以幸免,其历史格局和古城特点也多被改造得面目全非。令人遗憾的是,不少城市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破四旧”的浩劫之后,又在“旧城改造”的口号下遭受新的破坏。前些时期,片面追求旧城范围内建设大规模的建筑群、树立大体量的建筑物,开拓大体系的交通道路,人为破坏原有城市风貌的做法几乎蔚然成风。其结果是古城不占,历史文化遗产悄然失踪,从而导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以古老建筑,历史街区为标志的城市风貌和民族特色已被毫无特色的水泥丛林吞噬,各种有着世界级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己被改造成了千城一面的新城。因此,我们不得不无奈地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我国县级市以上的城市一共有668个,没有—座被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连国人引为自豪的千年古都北京、南京、西安、开封、洛阳、杭州等都与世界遗产无缘;目前只有云南丽江、山西平遥两座小城因地处偏远,未遭大规模破坏,才有幸进入《世界遗产名录》,这对经历了5000年文明进程和具有数千年城市发展史的中国来说,实在是天大的遗憾。有人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解放后,哪怕“文革”后,对经鉴定较完整地保留10%的城市采取保护古城、发展外围新城的有效措施,那么全国至少也有60多座比较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得以保存,其中较为知名的几个古都完全有希望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永久的遗憾,其教训无疑是十分惨痛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现象仍在继续,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以至于2000年3月10日,31位人大代表(其中25位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不联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议案。他们强烈呼吁,要尽快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及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2]
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以经济建设的名义横遭破坏,已是许多国家经历过的“伤心史”,我国也未能幸免,目前的情况尤为严重。如何保护、利用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成为促进城市现代化的有效因素,显然应是一个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
二、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造成上述种种恶果的原因,导源于一种错误认识,长期以来,对于城市现代化过程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少人认为它们只是旧时代的陈迹,是历史包袱,不能够满足新时代的要求。甚至还有人认为,投入这么大人力、物力来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究竟有多少意义?不要让死人压死活人。这种看法无疑是极其错误的。其主要错误在于他们不懂得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和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社会文化学的观点来看,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因而,城市是“一种文化形态”,是历史发展的结晶,是一种文化积淀。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城市发展的延续性,保留人类文明发展的脉络。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既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自身内涵不断丰富的标志。新世纪的城市不仅要包括现代文化,新的城市形象,更要包括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城巾现代化的有机组成。城市现代化不仅仅意味着高楼大厦、立交桥、高架路,更要求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保护落后,完整地保护“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标志。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市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是历史上不同传统和精神成就的载体和见证,同时也体现了人类在不同地区形成的不同民族的基本特征,构成了各个地方面貌和特点的基本要素。这些历史遗产记录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文明发展的历程,记录了先人的智慧与创造,构成了城市的宝贵记忆,体现了城市的独特特点与个性。它凝聚了数千年来人类的辛勤劳动和无穷智慧,沉淀厂人类文明世代相传的宝贵精神创造和物质财富,并将作为一种精神动力支撑着人们构筑21世纪美好家园的信心和理念。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城市现代化的必要内容,也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遗产保护将愈显重要。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文化趋同现象已经引起人们的警觉,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正是保存地区民族个性,构成世界多样性的基础,也是防止文化趋同的有效措施。
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展现城市独特文化风貌的历史底蕴,也是构建现代城市良好人文环境、提高城市公众素质和促进城市文明的重要基础。文化历史遗产是千百年来人类文化创造的精华,有其浓厚的不可再生的特定文化内涵,有其无法替代的美学情趣和韵味,是现代城市中最能引人人胜的文化景观,因而是构筑现代城市良好人文环境的宝贵遗产。城市公众素质的提高,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城市公众有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它可以使城市公众产生潜在的历史责任感,激发醉心城市发展的热情,净化他们的心灵空间,从而自觉地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城市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文明是一种历史传统和社会发城市现代化过程中,具有保持城市独特风貌、防止文化趋同、构建良好人文环境、提高公众素质、促进文明风尚等一系列重要功能,作为一种精神动力支撑着人们构筑21世纪美好家园的信心和理念,毫无疑问是城市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历史文化遗产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因素
历史文化遗产究竟是城市现代化的包袱,还是动力,除了上述讨论外,我们还可以从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度再谈一点看法。
现代城市的经济构成,已从传统的以工业生产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变为多元构成的新经济形态。其中,以旅游事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和新兴的文化产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它们的前景不仅越来越好,而且在城市经济发展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成为举足轻重的产业部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历史文化遗产在这个举足轻重的产业部门中不仅是构成它们的产业基础,也是保障它们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动力。
现代人在经历了现代化过程的许多无奈之后,又在重新崇尚回归自然、寻根访占、寻找精神家园。而历史文化遗产将是人们寻访的首选之处。世界旅游协会预测,每年以4%的速度递增的旅游业将成为全球经济中最大的产业;而到2020年后,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旅游大国,每年有13亿的游客。城市旅游事业主要建立在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两大基础之上。其中,人文景观无论从构成旅游卖点,还是从保持持续强劲吸引力来讲,都是自然景观所无法比拟和抗衡的。随着城市旅游逐步从走马观花式的观赏旅游过度到体验、品味和参与型旅游,文化旅游正在成为城市旅游的主体。而文化旅游的主要内容就是寻觅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发展踪迹。同时,作为旅游附属产业的旅游纪念品和地方风味特产的没汁和制作,也同样要以城市特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其依据和资源,最近10年来,云南丽江这座偏僻小城从一个“被遗忘的角落”迅速成为令世人瞩目的“旅游热点”,其原因就在于丽江立足于自身独特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与自然生态资源,通过严格保护和管理,并适度进行开发利用,从而使以古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带动旅游发展。丽江这种以旅游发展促进古城保护的成功实践,被人们誉为“丽江现象”。“丽江现象”不仅为困惑的中国古城保护事业探出了路子,也为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如何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加快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丽江现象”证明,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反而能相辅相成,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力因素。
文化产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也日渐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就目前情况而言,以传统历史文化开发和利用为内涵仍然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体。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文化艺术品的创作、销售和拍卖,传统音乐、戏剧、歌舞的创作、演出和传播,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的创作、制作和播放等,均离不开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和利用。由于文化艺术的独特性,其内容和形式只有是民族的、地方的,才能构成世界的,成为受到国际推重的代表性产品。在这些领域里,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成为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无尽源泉。就此而言,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作为城市经济发展重要领域的文化产业的动力和资源,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生产力因素。
四、积极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促进城市现代化进程
综上所述可知,历史文化遗产是今天和未来发展的一张王牌。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利用促一件大事。一个城巾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没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我们的任务是既要使城市经济社会得以发展,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又要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在工作中必须将发展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得益彰。”[3]
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完全保存了原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和历史风貌。美国按照独立战争前的样子,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十八世纪风光的古城镇。日本在1971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前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
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证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保护制度的是否完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尽管各国的保护体系各不相同,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通常都包含有法律制度、资金保障制度、社会行政管理制度这三项基本内容,此外还应有与之相应的监督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都结合自身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形成自己的特色,但总的来讲,仍有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很好借鉴的地方。
尽管各国保护的立法体系与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健全,与各自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
2、给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是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资金保障的内容往往不仅包括资金投入的对象,还明确提供资金的机构,甚至还涉及具体的金额与比例等,非常洋细而具体。保护资金的立法保证是各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3、法律文件内容的操作性很强。法律文件在明确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对保护的方法与手段仅给予原则性的限定,而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反罚则的规定则更为详尽与严格。同时,给予具体的保护做法以一定的灵活性,这无疑使法规本身兼具了操作性强与适应性强的双重特点。
我国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法、日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显得很不健全。
首先,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前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立法几乎是空白。
其次,目前有关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颁布、制定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比例很少,卜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行使着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职能。由此反映出我国的保护仍过多依赖于行政管理,过多依赖于“人治”而不是“法制”的实状况。[4]
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实际做法上,国际上同样有值得我们很好借鉴的地方。一般来说,从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寺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住宅、作坊等;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这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脉络。世界上关于历史街区保护最早立法的是法国,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1987年,国际古建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华盛顿宪章》,确定了城镇历史地段保护的现代历史文化保护原则,基本上确立了国际上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保护历史街区,保存城市的肌理,这已经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们的共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经历过这样一个过程。正如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王景慧介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从单体建筑到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史时所说:“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复苏,农村人口涌人城市,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的普遍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就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环境却恶化了。推土机随意改变着城镇的面貌,若干文物建筑可能被保存,但历史环境被破坏,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城镇的历史文化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该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存历史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5]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概念是1986年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提出的,该文件强调对于文物古迹较集中或能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予以保护。经验证明,只有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上升到历史街区保护水平,才能真正得到较完善的保护。在旅游事业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方面,同样要注意在充分发挥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作用的同时,不能将开发和利用造成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害和破坏。须知,尤论是曲阜的“三孔水洗”还是定海的“古城被毁”,都是打着开拓旅游市场、发展地区经济的旗号。在发展旅游事业中,必须真正做到把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的保护空间,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核心区应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缓冲区采取有限制的开发,区外可积极发展旅游经济。只有这样,才能使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走上健康的良性循环的正确轨道。
值得欣慰的是,最近一个时期,匆匆于现代化进程的人们,在付出了惨重代价之后,终于明白了保护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空前的重视。我们高兴地看到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多次出面讲话,告诫全国的市长:“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产生历史文化传统的继承和保护之间,不是相互割裂、更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有机关联、相得益彰的。”并明确指出:“当今世界上,许多著名城市在现代化建设中,都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从而使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浑然一体、交相辉映,既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崭新风貌,又保留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奇光异彩,受到世人的普遍称道。保护好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使之流传后世,永续利用,是城市领导者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6]为此,我国还参加和签署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0年7月5日至7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中国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召开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机遇与挑战”国际会议在北京举行。为期三天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国际会议集中讨论了在经济快速增长情况下,如何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来自世界各地的二百余位与会代表就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护这些遗产的重要性、它们遭遇的冲击与危险以及采取哪些保护措施等问题达成了一份《北京共识》。大家共同认识到,“保存在城市中的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上不同传统和精神成就的载体与见证,也体现了全世界各民族的基本特征,构成了各个城市面貌和特点的基本要素。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为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付出了努力,在人类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们更加认识到保护这些遗产的重要性,而随着民众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对精神生活的迫切要求,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拥有十分美好的前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许多历史城市中的文化遗产遭受到冲击,甚至面临着遭受破坏的危险,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向大型化、现代化、经济化的发展,正日益侵蚀着历史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传统文化街区的历史真实性正在消失。要妥善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首先,无论国际组织还是各个国家乃至地方,建立更加完善、丰富和具体的法规体系是实现保护的基本前提。其次,要有与城市建设相吻合的、切合实际的保护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第三,需要城市的市长以及政府有关机构具有重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目光和胆识,需要公民特别是城市中的居民充分认识在此方面所负有的责任和使命,使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接着,又于当年10月11日至14日,来自杭州、南京、西安、苏州等16个城市政协的代表在北京、昆明召开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保护联席会》与会者在交流了搞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些问题取得共识。最后,与会者提出了“保护城市的历史,就是保护城市的未来”的口号,并起草了基于这一认识的《昆明宣言》……[7]所有这些,都明确地告诉我们,只有积极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才能有效促进城市现代化进程,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其光辉前景是可以预见的。
为了积极推进这一进程,我们建议:
1、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加紧立法,制定应急措施,积极稳妥地建立我国保护利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完善法规体系,司法部门严格依据和执行法规,切实制止和预防任何人为损害和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和事件,并对触犯法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绳之以法,对于玩忽职守的主管领导,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2、与世界接轨,建立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局,直接管理列为世界遗产与国家遗产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管理权,提高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与立法、司法相互配合,加强管理,结束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保护不力,利用低下的局面。
3、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及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研究人才的培养,改善保护利用工作方法,积极宣传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预防、消除威胁历史文化遗产的隐患。
4、加大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严格按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有关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整治和管理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成为与城市现代化进程齐头并进的专项事业。
在1999年底的第23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全会上,我国政府己正式邀请2003年的第27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全会到中国举行,我们殷切期望这次会议将对我国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我们希望全社会都能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积极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才能有效促进城市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法治座谈会提出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卢新宁人民日报记者,曲志红新华社记者,新华社北京7月18日电讯
《历史文化名城保扩忧思录》王军冯瑛冰,《光明日报》2000年8月24日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新华社2000年10月1日消息
《新世纪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北京青年报》2001年1月17日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华声报》2000年7月6日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忧思录》王军冯瑛冰,《光明日报》2000年8月24日
[3]《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推进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在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温家宝,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
《正确处理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的关系》温家宝,《中国文物报》2001午8月8日
[4]《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比较》王林,《城市规划》24卷8期,2000年
[5]《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的应对》李宝才,《人民日报》2001年5月22日
[6]《正确处理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的关系》温家宝,《中国文物报》2001年8月5日
[7]《保护城市的历史就是保护城市的未来——16名城共商扩城大计》,《北京青年报》2000午10月18日
(范毓周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心菲南京大学讲师)